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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端“巧施”腾挪 汉鑫科技业绩增长或另有玄机

2022-04-22 12:04:0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简介:汉鑫科技日前发布年报。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亿元,同比增长7.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41万元,同比增长24.

原标题:会计端“巧施”腾挪 汉鑫科技业绩增长或另有玄机

汉鑫科技日前发布年报。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2亿元,同比增长7.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41万元,同比增长24.13%,扣非净利润为4370万元,同比增长22.13%。

公司2021年毛利率为32.61%,相比上年下滑2.65个百分点。在营业收入微增,毛利率水平下滑,且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甚微的情况下,公司净利润高增长从何而来?答案或在于公司对于坏账计提的调整。更棘手的是,公司面临着应收账款占比逐年攀升窘境。

“巧施”坏账计提

问题往往藏于细节之中。2021年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汉鑫科技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38亿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24.26%,其中账龄在1年以上的1.48亿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43.7%。

汉鑫科技针对不同账龄组合的计提比例分别为:1年以内为6.58%,1-2年为12.46%,2-3年为22.91%,3-4年为30.85%,4-5年为54.85%,5年以上为100%。按照该计提比例,公司坏账准备额度为4654.30万元。

然而,公司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1年以内为6.79%,1-2年为12.66%,2-3年为27.97%,3-4年为43.55%,4-5年为72.03%,5年以上为100%。

对比两组数据不难发现,公司悄然调整了坏账计提比例。看似调整虽小,但反映在业绩层面却有着天壤之别。其中,4-5年账龄的计提比例前后相差17.18个百分点。粗略估算,若按照2021年一季度公布的计提比例,2021年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额度应为5412.63万元,与2021年年报披露的数据相差758.33万元。

若按此计算,公司2021年归母净利润则为4082万元,业绩增速不足5%,尚不及营收增速,汉鑫科技的业绩质量显然难言出众。

成长性存隐忧

在会计端“腾挪”背后,汉鑫科技的成长性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2.72亿元,应收账款却高达3.38亿元,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高达124.26%,占总资产6.22亿元的比重高达54.34%,占净资产3.92亿元的比重更是高达86%。

汉鑫科技应收账款比例过高历来被外界诟病。翻阅公司2016年在新三板挂牌以来的报表发现,公司2016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90%、103%、106%、129%、124%,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多年超过100%,且呈逐年增高态势。

公司应收账款比例过高引起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注意,在对汉鑫科技的第一轮和第二轮问询函中均提出了质疑,要求公司说明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超过100%并逐期增加,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偏低的原因。

在股转系统的追问下,汉鑫科技在第二轮问询的回复中表示,截至2021年3月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情形得到一定程度改善。而从2021年年报来看,这一改善仅是阶段性的表面改善。

对于应收账款占比居高不下的窘境,汉鑫科技坦言,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应收账款增长会给公司造成运营资金压力,不利于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

此外,汉鑫科技的客户依赖给其未来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财报显示,2021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总额为1.51亿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55.66%,较去年同期增加0.84个百分点;客户较为集中,前五大客户波动较大。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并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盈利能力,一旦现有客户流失或发生变故,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山东省区域,主要客户为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存在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如果未来公司无法实现在其他区域的市场开拓,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汉鑫科技在年报中发出上述警示。

主办券商频繁更换

耐人寻味的是,从2016年挂牌新三板以来,汉鑫科技频繁更换主办券商,从最早的国信证券,到现在的中德证券,六年时间更换过五次主办券商。频繁更换主办券商,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

此前,一位曾参与汉鑫科技项目的券商人员表示,汉鑫科技存在区域客户高度依赖、应收账款比例过高、收入确认不规范等问题,风险太大,所以他们放弃了该公司的保荐业务。

作为一家在新三板挂牌多年,目前登陆北交所的上市公司,汉鑫科技在信披文件中频频出现各种低级错误。

在公司2021年年报“财务会计报告”部分,在原本应该出现公司名称的位置连续两次表述为“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该企业进行第二轮问询时,便对其回复相关问题的表述提出批评:“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及相关工作底稿,发行人回复文件中多处未详细回答,部分回答避重就轻,存在文字表述不规范、论证不充分、遗漏等情形;存在工作底稿不全,部分核查程序未做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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