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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火爆背后藏营销隐忧,监管规范推介行为,基金经理业绩区间、从业背景是重点

2020-03-03 08:18:18 来源:财联社

简介:财联社(上海,记者 韩理)3月的首个交易日,共有25只基金进入发行期。记者从渠道获悉,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FOF)获得认购资金约100亿

财联社(上海,记者 韩理)3月的首个交易日,共有25只基金进入发行期。记者从渠道获悉,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FOF)获得认购资金约100亿元,该基金拟募集资金仅为20亿。同日,华安科技创新混合基金的认购资金亦远超10亿元的募集上限,成为另一只“日光基”。

“日光基”的迭出无疑反映出基金新发市场的热度,也体现了基金管理人主动控制募集规模的努力。不过,在多数基金管理人能够匹配自身管理能力、主动控制募集规模的同时,监管部门亦发现,个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行为上不够审慎,部分宣传用语涉嫌误导。

近日监管部门下发了题为《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促进权益类基金健康发展》的监管情况通报,针对目前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部分行为进行规范。其中业绩登载区间、基金经理从业年限成为关注重点。

新基金火热背后的营销推手

今年以来,新发基金市场如火如荼。据星矿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月28日,今年前2个月成立的新基金合计144只,发行规模达到3124.07亿元。与以往不同,今年新发基金市场的火热呈现多元化态势,并不仅仅体现在主动管理类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上。ETF、FOF、量化对冲基金也出现了“一日售罄”、“提前结束募集”等情况。

北京某公募基金研究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市场呈现爆款基金常态化的局面,缘于赚钱效应明显下引发的投资者投资热情。他表示:“其实2019年一季度权益基金市场就开始在预热了,但是真正传导到普通投资者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2019年末随着公募业绩各个榜单的出炉,基金市场被引爆。”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产生“爆款基金”并不难。股市的火热带动了权益基金市场的热潮,而基金投资者大多来自银行渠道,他们对于基金并不完全了解,在选择具体基金时会受到理财经理的引导,也会受到市场情绪感染。再有知名基金经理过往业绩作为基础,以及基金的多渠道宣传,“爆款基金”也随之而诞生。

在这一模式中,绩优基金经理作为A股市场大IP的“自带流量”属性,使得新基金吸金效力强劲。而随着认购资金不断涌入,投资者的关注点转向配售比例的高低。为了鼓励客户能够买到“足够的份额”,渠道客户经理也会向客户实时发送产品认购进度,并建议客户追加购买。这样即便最终配售比例不高,也不至于最后只买到少量份额。这一操作又进一步推动了认购资金的迅猛增长。可以说,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杠杆”和投资者的“羊群效应”相叠加,助推了“现象级产品”的炼成。

四大举措规范基金宣传推介行为

近日,监管部门发下了一份监管文件,针对目前基金宣传中存在以短期业绩作为宣传、简单展示基金经理从业年限等行为作出规范。

这份文件指出,个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行为上不够审慎,部分宣传用语涉嫌误导。为此,相关证监局已对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为维护当前权益类基金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活动,严格基金宣传推介行为。具体的规范措施包括:

一是夯实基金宣传推介的合规内控机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合规审查机制,全面落实法规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审定宣传推介材料,认真组织基金销售人员培训,严格宣传推介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部门及人员考核激励制度,在基金销售活动中始终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与长期投资理念,不得针对首发基金安排特殊考核激励。

二是坚持长期投资、专业合规的宣传导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严格依照法规要求,全面登载过往业绩。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且严格遵守法规关于业绩登载区间的要求,严禁片面选取基金经理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不得登载六个月以下的短期业绩。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以显着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过往业绩不等于未来收益,提示产品收益波动风险,不得以明示、暗示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三是合规、审慎、准确介绍基金经理专业经验和能力。基金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本机构研究能力的培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分层投资决策机制,应当以扎实的研究、规范的决策授权为产品投资活动提供支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涉及基金经理专业背景信息的,应当客观、准确提供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不得简单以“从业年限”等信息进行列示。

四是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恪守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审慎选择宣传用语,严格履行客户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产品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不得在产品营销中隐瞒产品特有风险等重要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基金产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列示说明,但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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